——而判断何为不正义之事,要先停下来,想一想。
媒体对安置房方案要么闭口不谈,要么以不信任一笔带过。中国的网民以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体,青少年学生所占比例非常高,而占总人口最大比例的工人、农民阶层的网民比例却相当低。
因此,在财政压力下,经济发展成了政府要务。这样,传媒变得不讲是非、没有原则,批判和监督的角色也就难以实现,看门狗因此变成了乱咬人的狗。[17]但是,即使以最宽松的标准进行要求,现场有多少人,政府人员有没有救人,关键事实都出错,新闻照片没有来源,这些似乎都是难以原谅的问题,有违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不少网络媒体报道说副县长和警察叉腰阻救人,称在场的官员警察等人无一施救,甚至家属想去救人还被阻止,事后还威胁家属不许上访以及向媒体透露此事。一直到现在,很多人都在微博上追问钟如九,钟家的要求到底是什么?但钟如九从来没有正面回答。
而笔者调研得知的事实是,叶忠诚死后,医院按照操作规程应当将遗体送到殡仪馆去,但遭到钟家的阻挠和取闹。对宜黄政府最大的污名,莫过于无视县委书记的积极努力(亲赴机场安抚当事人,劝说其放弃越级上访,就地解决问题),却把钟家姐妹的上洗手间的事,演绎成厕所攻坚战、现实版保持通话。现代报人斯东,在《苏格拉底审判》一书中,控诉苏格拉底死于思想和言论自由未受保护[4]——这实际上是用现代自由宪政和法治的话语来向古代雅典人说话。
[57] 汪丁丁在评论哈耶克的自由秩序理论时,得出了如下结论:人类生存和繁荣依赖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又依赖于法治或超越个人关系和任何小集团利益的抽象秩序的建立,而西方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说明,这种抽象秩序的建立最终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基础。更是因为,在这里使用强制手段将是自我否定的:强制,只能使人表面上顺从,而不能使人内心认同。已有许多研究者论及柏拉图对其老师的背离。民主制下,可选的决策技术,包括一致同意、绝对多数和相对多数。
[2]西方近代政治学的主流解释,认为苏格拉底死于民主制下多数的暴政,[3]苏格拉底之死由此成为当代种种不信任民主政治之观念的思想源头。我相信,如果你们也同别处一样有一条法律,规定事关生列的大案不能当天判决,要等几天之后,那我就能使你们信服了。
[20][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在这里,民主社会中的自由,以民主社会成员承认其民主是平等自由人的民主为前提。而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短暂地推翻雅典民主制的三十僭主中,的确有苏格拉底之前的学生和朋友[11]——苏格拉底难免世人的此种猜疑。汪丁丁:民主的要素及其文化表达,《新政治经济学评论》2007年第三卷第三期。
由此指向的结论并不乐观:实际上,没有任何方法可以保障民主社会的成员不放弃其自由,所以,归根结底,个人的自由(以及负责任的行动)和自由的民主始终处于危险之中。[54] [英]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9-40页(导言)。而我不做这种事,虽然明知自己到了极危险的地步。比较而言,苏格拉底式自由更接近另一位个人自由的杰出辩护者密尔的主张。
——简直是把整个法庭审判当成儿戏。这种民主审判的方式,决定了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不可能遵循现代法律人所熟悉的以专业分工、职业主义为基础的法条主义风格。
对这一处境的深刻认识,埋藏着苏格拉底有关爱智者应该乐于去死[50]这一费解遗言的解答:只有死,灵魂才能从肉身的束缚中得到解脱而获得真正无限的自由。为了照亮自己,苏格拉底用自己生命点燃了一盏灯。
[14] [法]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李强译,载刘军宁、王焱编:《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第308页。正如哈耶克指出的,一个必须对国王俯首听命的朝臣,拥有比农民或工匠多得多的财富,却不能说(在社会关系领域)是自由的。【关键词】苏格拉底之死。至于这个私人空间应立基于何处,他闭口不谈。对此,苏格拉底的答辩仍是迂回的,即先指出控告者并不真的关心青年是否败坏的问题。——若非如此,人类这个种群恐怕早已在漫长的演化史中从这个世界消失了。
一致同意是最符合民主政治理想的行政决策技术,绝对多数次之,相对多数距离民主理想更远。一段混乱之后,霸主斯巴达抛弃了僭主们而承认了民主派,民主政体得以在雅典重建。
以此视角来看,苏格拉底之死提出的问题是:民主制度与一个像苏格拉底那样坚持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的人是不相容的吗? 一个也许是民主的拥护者所不愿意接受、但看上去显而易见的回答是:民主统治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确存在着现实的冲突。自由只有超越现象界才可能存在。
[34] 借鉴了汪丁丁对观念分析三维度(物的维度/人际关系/价值判断)的区分。我国法学界,则流传着一种与斯东观点相近而并不完全相同的解读:苏格拉底之死并不是雅典民主的污点,而是雅典法制的耻辱或悲剧。
这就是说,雅典人,作为有可能犯错的自由人,有可能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不止如此,就通常可理解的意义而言,自由概念,作为行动的机会而不是行动本身,总是同时包含了积极和消极或说肯定和否定的内容:去做……的自由,总是同时包含着不做……的自由。[8] 强世功:《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实践》,载《二十一世纪》2002年12月号总第七十四期。他坚定而明确地反复申明自己坚持两项基本原则:不自相矛盾,不行不义之事。
(一)为己之学何以涉他 密尔认为,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对首先对个人更有益,并由此也可更有益于他人和社会。和神命、天职等比喻密切相关的是,这种自由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一种规范的要求(更确切的表达也许是内在的召唤):自由践行者应当自愿自觉地超越个人欲望与偏好以服从理性/知识。
但是,社会心理学研究,如马斯洛的心理需求层次说,[37]看来却支持如下观点:一般人(只有少数例外)总是要先衣食足才知荣辱,而不是反过来。[64] [美]达尔:《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佟德志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只是,民主政治在现实中可能的危险,除了托克维尔所首先描述过的多数的暴政,还包括同样是托克维尔曾经预测、而历史曾以超出其想象的方式给予过验证的新专制: 在平等时代,人人都没有援助他人的义务,人人也没有要求他人支持的权利,所以每个人既是独立的又是软弱无援的。事实上,苏格拉底不仅在法庭上依据雅典法提出申辩——这本身就是雅典法并未剥夺其言论自由的证据[6]——,还在申辩词中肯定性地援引雅典法为自己辩护,[7]甚至在被判死刑后还拒不逃走、以自愿伏法的方式对雅典法制表示了敬重和服从:他说,他被判死刑虽是不公正的,但不是法律的不公正,而是人的不公正(克力同,P112)。
例如,他在《申辩》中说: 我若从事政治,死也久矣,于己于世两无益。也就是说,苏格拉底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不自相矛盾的思考,在碰到现实时,如何转化或说体现为不作不义之事的巨大勇气。在这个领域里,自由实践的导向性目标,是人的社会性——也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身作为目的的实现。初看起来,这意味着,有80人认为苏格拉底无罪却当死。
众所周知,苏格拉底曾说过,未加检省的人生不值一过。[48] 《高尔吉亚(Gorgias)》482c. 这篇对话中,苏格拉底还谈到了自己被拉上法庭和处死的可能。
而只是在说,苏格拉底之死,作为发生于两千五百年前的历史事件,仍能激发现代人持久不衰的讨论,只是因为经由这一事件而昭显出来的种种问题及其意义,对于现代人而言仍然极其重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抽象法治下,你的自由不多于也不少于任一他人的自由。
三名原告提出的两种控告理由——不敬城邦的神和败坏青年——都不是基于个人私益而是基于城邦公民的一般利益。【注释】 [1] 柏拉图记载,苏格拉底在法庭答辩时说:你们要知道,杀我这样的人,你们害我不如倒害自己之甚。